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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近期網路販售及市面流通類菸品(含電子煙 及新興菸品),本局重申菸害防制相關規定罰則及新興菸品樣態,請貴校加強宣導親師生周知,並落實無菸校園政策

說明:
一、邇來媒體報導網路及市面流通新興菸品,例如「奶茶杯」
及「可樂罐」等形式包裝,可於購物網站訂購並於超商取
貨,已於校園中流行,請各校加強留意。
二、有關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常見違法樣態及相關罰
則:
(一)任何人使用類菸品(電子煙),查獲處新臺幣(以下
同)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二)將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以無償方式(如借
用、分享或贈送)提供予他人,依法處1萬元以上25萬元
以下罰鍰。
(三)於社群媒體(如臉書、Instagram等)分享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已涉及菸害防制法所禁止之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行為,依法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
鍰。
(四)自境外購買或攜入類菸品(境外購物平台買貨、國外攜
入),依法處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五)製造輸入類菸品(境外購物平台轉賣=輸入業者),依
法處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六)未滿20歲學生吸食菸品,依法應接受戒菸教育;任何人
於禁菸場所(如學校、公園……等)吸菸,依法處2,000
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局已於110學年度起請本市各級學校將菸品(含電子煙及
新興菸品)納入校規規範,嚴禁教職員工生攜帶及使用。
若學校查獲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應依「學校訂
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條違法或違禁
物品之處理,逕行沒入,期末統一銷毀(如以水淹)處
理。
四、有關學校查獲違反菸害防制法移送衛生局裁處部分,本局
已於113年9月30日以新北教衛環字第1131937136號函(諒
達)提供各校違規紀錄表及移送案件填寫注意事項。倘查
獲使用類菸品(電子煙)、未滿二十歲者吸菸情事,請依
紀錄表格式填妥並確認資料無誤後,併同相關佐證資料
(如發票、照片、影片等),於違規取締後1個月內,函送
衛生局辦理後續事宜。
五、請各校持續利用集會時間強化親師生相關防制知能,積極
協助菸害溯源檢舉,以落實無菸校園政策及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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