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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發布「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第5條、第8條條文,請查照。

案內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
絕之情事(修正第4條)。
( 二 )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得一次申請最長至孫子女滿3足歲止,不受本條有關「留職停薪期間最長以2 年為限, 必要時得延長1年」之限制,另增列育孫留職停
薪之期間,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訖日得與學校協商定之,不受本條有關「應以學期為單位」之限制(修正第5條)。
(三)增訂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兼任或擔任主管職務者,申請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比照第9條第2款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修正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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