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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39

發文字號:新北教國字第1040349998

 

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4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第三條

家長會應冠以學校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並得提供家長會適當場所辦理會務。

前項場所,於學校教學設施不敷使用時,家長會應於學校通知期限內無條件遷還之。

第四條

家長會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程。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及任務。

四、會員權利及義務。

五、班級代表、委員、常務委員、副會長與會長之職權、任期、選任、解任及罷免。

六、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之職權。

七、會議(包括選任、解任及罷免規定)。

八、經費及會計。

九、附則。

第五條

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二、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

三、依法規推選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長遴選委員會)會議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四、協助改善學校設備。

五、促進家長、教師與行政人員之相互瞭解及和諧關係。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七、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相關活動。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章   組織

第六條

家長會設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家長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設常務委員會。

家長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議決機關,家長委員會為執行機關。

家長委員會設有常務委員會者,於家長委員會非開會期間,由其代行職權。

第七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配合班級教師,研討班級經營及教學之聯繫。

二、協助推展班級課程教學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

三、推選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四、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及家庭教育有關事項。

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二、依法規推選家長會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評會、校長遴選委員會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三、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之建議事項。

四、經常處理會務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五、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六、研擬會務計畫與會員收費收支預算案及報告經費收支。

七、整理會員代表大會建議,移請學校參辦。

八、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與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

九、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懇談等活動,促進家長成長及其與教師之合作。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由班級家長會於首次會議時,就班級家長選(推)出,每班得選(推)出一人或二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第一項會議,如出席未達該班學生家長之半數者,仍得開會並選(推)出會員代表。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四十一人。但學校班級數在六十班以上者,每增加五班,得增置委員一人。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出;每學年改選一次,任期自選(推)出之日起至下一屆首次會員代表大會前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學校附設幼兒園者,於第一項委員總額內,至少應有一人為幼兒園班級代表。

除第一項委員總額外,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至少應由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中增置委員一人;學校有原住民學生達五十人或達全校學生人數十分之一者,至少應由原住民家長中增置委員一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同時為原住民家長者,僅得擇一擔任委員。

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未達前項人數者,得由全校原住民家長中增置委員一人。

第一項委員於任期中出缺,不辦理補選;前二項增置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應予補選。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設有常務委員會者,其常務委員人數最多以十一人為限。

常務委員由家長委員互選之,任期與家長委員同,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下列各組,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組:整合社區與家長資源、協助教學與輔導、參與課程發展設計及出版通訊等事項。

二、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及聯誼活動等事項。

三、諮詢組:設置專線接聽家長電話請假,或有關學校行事、親子教育關係之疑難問題等事項。

四、公關組:建立家長個人資料連絡網、爭取有關機構或熱心人士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排解社區或家長與學校或教師間之紛爭及策劃舉辦各種茶會、接待來賓等事項。

五、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管理及運用經費等事項。

六、服務組:協助學校募集學生家長或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交通導護、圖書管理、維護校園環境及支援教學等服務性事項。

前項各組組長,由家長會會長(以下簡稱會長)遴聘家長委員擔任之;組員由組長遴聘學生家長擔任之;任期均為一年,並得連任。

第十四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家長會,得置副會長二人至六人,均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選(推)出或由家長委員互選之,任期均至下一屆會長選(推)出之日為止,連選得連任一次;同一家庭之家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會長於任期中出缺,遺留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二人以上者,其代理人由家長委員會決定之;遺留任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會長及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補選(推)出或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前項補選(推)之會長及副會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遺留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十五條

家長會得聘顧問若干人,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或相關事項,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之;其聘任,應經家長委員會之同意。

第十六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或二人,辦理日常會務,經校長同意後,由會長提請家長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七條

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召開首次會議,由班級導師召集之;會議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會議程序,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每年召開二次常會。首次常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由校長召集之,會議時,由出席會員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次常會應於學年結束前召開,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二、得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三、會議時,學校校長、相關行政主管或教師代表至少一人應列席,並對相關議題提出說明。

第十九條

家長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召開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必要時,得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

家長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學校相關行政主管及教師列席。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得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或由常務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建請會長召集之。

第二十一條

前三條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者,由副會長代理之;會長及副會長因故均不能召集或出席者,得由會員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互選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二條

除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外,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或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出席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並通知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並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

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對於第二項假決議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之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第一項決議。

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

每一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以委託一人為限;受託者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各項選舉,應於非上班時間舉行。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款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其屬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支出。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支出。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支出。

四、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支出。

五、學生獎助及慶弔、慰問支出。

六、其他經家長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

第二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向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送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備查。

第二十七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會費收取金額,由本府定之。

第二十八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自行管理及支用。

第二十九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至少一位副會長共同具名,於公民營銀行或政府指定公庫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本局得隨時派員抽查,如發現有違法者,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常務委員之當選證書,由本府委任學校發給之。

第三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組長,均為無給職。

第三十二條

家長會得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以協助推動校務發展。

第三十三條

家長會依學校及地區性需要,得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有關之各項專業成長活動,其辦理方式由學校或地區家長組織決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