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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受理申請。

說明:
一、 申請旨揭補助費之同仁,請填具申請表並簽名後 (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者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黏貼於單據黏貼用紙,使用影本者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於114年9月30日(星期二)前送交本校人事室彙辦。
二、 注意事項:
(一)夫妻雙方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重複申請補助,依規定除追還補助款外,須接受處罰。
(二)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三)註冊繳費單上如有" 行政院學雜費減免 "文字,請同仁洽就讀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該校後,始得向中和國小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四)同仁於"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所填註之資料將提供給教育部及各大專院校使用,併與告知。
(五)其他注意事項請參閱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欄(如附件)。
三、 檢附單據黏貼用紙及子女教育補助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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