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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14學年度第2學期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申請事宜

壹、 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貳、 目的:

    一、訂定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以 下簡稱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申請、鑑定及提供特殊教育服務之實施方式,以為學校訂定 計畫及辦理依據。

    二、協助資優生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優勢能力及學習需求,選擇適當學習領域(科目) 彈性 縮短修業年限,幫助充分運用學習時間。

參、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二、協辦單位:本市資優教育資源中心。

    三、承辦單位:本府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

肆、 辦理對象: 就讀本府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經本府或他縣市政府鑑輔會鑑定具資賦優 異資格之在學學生。未具資優資格者,須經本府鑑輔會鑑定通過。

伍、 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等學習領域(科目)。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科目。

陸、 縮短修業年限方式及期限:請詳閱計畫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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